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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南中核大楼60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61314311T。
法定代表人:卢庆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01603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433元,诉讼费人民币1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申报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自2022年4月20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号、×××号、×××的车辆,本院已于另案(2022)浙0114执261号案中依法轮候查封。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01603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433元,诉讼费人民币11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于另案(2022)浙0114执261号案中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9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