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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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61314311T。
法定代表人:卢庆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965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自2022年1月30日起,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等提起协查申请。协查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信息,无证券市场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极少量。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三辆,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0965元及债务利息,尚需承担本案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72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回告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