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南中核大楼60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6131431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彬豪,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民终3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25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6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20000元、案件执行费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浙0481执2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