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

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与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甘0421民初1684号
原告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诉被告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负担。
审 判 长 王茂基 代理审判员 李富梅 人民陪审员 路月芬
书 记 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