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与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靖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4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与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靖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靖远县教育局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靖远县教育局主动履行116269.64元;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于2018年秋季与甘肃省靖远县第四中学合并办学,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自2018年秋季起未招生,目前无收入,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通过拍卖部分资产和申请政府财政支持以履行债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丽莉 审 判 员 冉红武 审 判 员 金江明
法官助理 刘国利 书 记 员 王岳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