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与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第三人(原被执行人)靖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4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与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第三人(原被执行人)靖远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9立案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原被执行人)靖远县教育局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116269.64元;被执行人甘肃省靖远县第三中学与甘肃省靖远县第四中学合并办学,自2018年秋季起未招生,无收入可供执行,其申请将通过拍卖部分资产和申请政府财政支持以履行债务,本院以(2019)甘04执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与第三人(原被执行人)靖远县教育局达成执行协议:一、靖远县第三中学与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的工程欠款,自协议签订生效后由靖远县教育局负责解决;二、依据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第二条的内容,靖远县第三中学应支付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工程欠款2020105.94元及利息;三、靖远县教育局承诺,协议达成后,2021年2月前支付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处二队工程欠款2020105.94元,2023年2月前支付所有利息。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丽莉 审 判 员 冉红武 审 判 员 金江明
法官助理 刘国利 书 记 员 王岳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