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财保4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勉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515064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51319J。
法定代表人:***。
勉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勉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3534818.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勉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勉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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