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2239号
原告:***,女,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住勉县镇川乡,公民身份号码:61232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天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城北街道办**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域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