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254号
原告:西安青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青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青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青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22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青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0二0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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