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576号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连塔乡(三电西干八泵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