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0403执恢448号
***、**、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甘040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2224.6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存款账户63057.68元(执行标的62224.68元、执行费83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21)甘040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3执恢448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