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陇业新能源专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423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陇业新能源专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陇业新能源专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甘肃陇业新能源专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合同转接费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72806.16元、窝工损失200600元、鉴定费2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中经查,(2017)甘042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423执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吉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