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724号
申请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季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2727276J。
法定代表人:钱扣珍。
被申请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20012237W。
法定代表人:戴志良。
原告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慧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炜
书 记 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