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724号

申请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季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2727276J。

法定代表人:钱扣珍。

被申请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20012237W。

法定代表人:戴志良。

原告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慧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炜

书 记 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