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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5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95室,组织机构代码720012237。
法定代表人:戴忠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邢远长村武汉德盛电动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基地1号车间、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99792001。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55066.6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十余万元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到位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3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2677.92元。
鉴于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恒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5执7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倪新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周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