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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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20012237W。
法定代表人:戴志良。
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东路733号碧桂园钻石湾2幢2单元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40GUM4T。
法定代表人:林小俏。
被执行人:董小华,男,1981年09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小俏,女,1990年0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1890元及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和工商登记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在金融机构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且扣划;被执行人董小华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和被执行人林小俏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1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982元。
鉴于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阳江市诚安鼎盾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董小华、林小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6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志法
审判员倪新克
审判员叶政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