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

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9号2幢2层213室,实际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金蝶软件园A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建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186号,实际办公地址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战秀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8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6411.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四辆,但未实际控制。另,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82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