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执409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同波账户存款179932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新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松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