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078号
原告: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莱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莱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茨威格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