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兴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区兴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2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区兴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3883740M。
法定代表人:盖湘湖,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南域城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CJQH5T。
法定代表人:张永健。
东营区兴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汇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339元,我院以(2019)鲁0304执2073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欠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6日、2020年2月26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民政、登记信息等,查询存款金额较小,暂不具备处置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到住所地调查不动产情况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因被拘留人下落不明暂未实施。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锡宽
审 判 员 魏 巍
审 判 员 张敬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延亮
书 记 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