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619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96152847。
法定代表人:杨平周,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忠伟
审判员  聂泠雪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申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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