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619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96152847。
法定代表人:杨平周,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5,385.4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我院作出(2020)豫0928民初61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155,385.47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忠伟
审判员  聂泠雪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申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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