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589号
原告:聂保国,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泱泱、***,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驻济源代表。
原告聂保国与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保国及其委托诉讼*****、史泱泱,被告**,被告兴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保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其在被告处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其劳务工资共计71591元,后被告支付一部分后,尚欠25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其是被告兴鸿公司在济源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兴鸿公司在济源的所有项目,兴鸿公司现在已经不欠原告劳务工资了。
被告兴鸿公司辩称,其公司在济源的项目都是通过**开发业务的,**以上所说属实。现在已经不欠原告劳务工资了,原告的劳务工资共计68091元,原告起诉的数额有出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2016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的王屋山××××道镜广场聂保国施工队工程量明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所干的工程经双方结算劳务工资共计68091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其也认可工程量明细,但是其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被告兴鸿公司质证后称该证据不是原件,不认可,另称**是其公司在济源的项目负责人,结算单上应该有其公司的公章,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并没有其公司公章,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出具明细的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也认可工程量明细,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杂工明细复印件一份,原告称该明细中“情况属实党耀2016年11月16号聂保国干工共计10个工”系党耀书写,下半部分“共计3500元**2016.11.18”系**书写,其他内容是原告书写,用以证明**还欠原告3500元杂工费用。被告**质证后,称对该证据不认可,没有这回事。被告兴鸿公司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不认可,该证据系变造。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相应的原件相印证,被告也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3、被告**提供手机拍摄的旅游公司出具的初验报告,用以证明原告的施工责任范围内(二、四、六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旅游公司找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在被告兴鸿公司的账目上扣除。原告质证后,称该初验报告系手机拍摄,是否真实不清楚,另外初验报告中二、四、六项不是其干的活。被告兴鸿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该证据系手机拍摄,原告也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聂保国带领工人在被告兴鸿公司的济源市阳台宫道镜广场工地干活。后经结算,原告施工队的劳务工资共计68091元,被告兴鸿公司在该工地的负责人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诉讼中,原告称出具结算单后被告支付了46591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聂保国带领工人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务工资。二被告均认可被告**系被告兴鸿公司在济源工地的负责人,故被告**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被告兴鸿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原告在王屋山××××道镜广场工地的劳务工资共计68091元,该事实有原告持有被告**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予以证明,被告**对该结算单及工程量明细无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称出具结算单后被告支付了46591元,系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兴鸿公司还应支付原告21500元。原告另称被告欠其杂工费3500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也不认可,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已将原告的劳务工资支付完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二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聂保国劳务工资款21500元。
二、驳回原告聂保国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史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