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终717号
上诉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栩宽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佳程公司及栩宽公司、北京佳程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孝元,四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王洋,浙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佳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九项和第十一项;2.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时,上海佳程公司将第1项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九项和第十一项中,向四建公司支付以停窝工损失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之利息的部分。事实和理由:1.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是项目停工之时,项目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各项维护措施及周转材料已基本撤离。另外,项目停工后,四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陆续撤离现场,其实际停窝工损失很小。2.即使项目不停工,四建公司也只能在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计取利润,拿到全额工程款也需要经过工程结算、审计及付款等一系列步骤,该时间不计算利息。由于目前项目停工导致提前进入司法程序,且工程的停窝工损失已经在一审判决中予以确认,如果对后续停窝工损失计算利息,会无故增加上海佳程公司的项目成本,四建公司则通过司法程序获得高于其正常工程造价所获得的收益。综上,停窝工期间只能计算上海佳程公司认可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不应当计算2020年12月4日之后停窝工损失的利息。
四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因上海佳程公司及一审其他被告的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最后一次停工至今已达五年,四建公司的员工至今仍在现场履行照管义务,四建公司因此承担了高额的停窝工损失。即使按照上海佳程公司自行核算的停窝工损失金额也达到3366.03万元,上海佳程公司对停窝工损失的后续利息计取也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涉案项目产生停窝工损失、进入司法程序均系上海佳程公司原因所致,四建公司不存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高于正常工程造价所获得收益的情形。四建公司为案件及时息诉,在一审时主动让步,认可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核算确认的本金和利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佳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栩宽公司、北京佳程公司述称,同意上海佳程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佳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及一审判决情况,本案二审审理范围和焦点问题为:上海佳程公司应否向四建公司支付以3-1项目和61丘项目的停窝工损失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本院注意到,四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支付3-1项目停窝工损失44646692.81元、支付61丘项目停窝工损失31926356.25元(均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65%计算)。对此,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利息数额过高,应该适当降低。同意按照现在一年期的法定利率来计算”。后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海四建停工损失核算》表,自认3-1项目停窝工损失19145700元、利息4538100元和61丘项目停窝工损失14514700元、利息2837800元,且明确表示“以被告提供的核算表为准,请法院依法判决”。2020年12月3日,四建公司变更该部分诉求,认可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上海四建停工损失核算》表所载停窝工损失及利息金额,但坚持主张以停窝工损失为本金、按照法定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本院认为,金钱之债支付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四建公司在诉请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同时,诉请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停窝工损失的利息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四建公司始终坚持主张,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在一审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在其《上海四建停工损失核算》表中亦认可计付相应利息,且未对利息计付期限作出特别声明。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认定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对此问题构成自认,支持四建公司变更后的主张,在判决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3-1项目和61丘项目的停窝工损失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的同时,判决上海佳程公司、栩宽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以两项停窝工损失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之利息,并无不当。上海佳程公司上诉提出《上海四建停工损失核算》表中认可的停窝工损失及利息是定额、不应计算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建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佳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2元,由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鹏 审 判 员  李延忱 审 判 员  郁 琳
法官助理  陶镜玄 书 记 员  向 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