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8645号之一
原告:上海熠芸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8弄3号。
投资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第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熠芸建筑工程队与被告王彬、第三人***、第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熠芸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海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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