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970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诘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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