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337号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龟田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