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337号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龟田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