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财保601号
申请人:临沂汇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田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经理。
申请人临沂汇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常钊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陈少玉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