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5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邦龙,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延晖,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审被告:王琛庆,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琛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审 判 员 蓝俏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