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1379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2幢1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区。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海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