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79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高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骆光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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