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79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高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骆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