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521-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朱道清,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2幢1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俏娜,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朱道清、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