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521-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朱道清,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2幢1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俏娜,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朱道清、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