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80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2幢1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傅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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