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80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2幢1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