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78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2幢1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园萍。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俞建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晓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蒋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