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03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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