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恢69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与郑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豫0103民初136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19日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7月11日我院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于2020年7月27日传唤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故未按时到庭。
5.于2020年9月11日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所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查封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到2022年9月10日。
6.于2020年10月22日传唤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7.于2020年10月22日依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信息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执恢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