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8053号
原告:上海通华不锈钢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北路1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2794R。
法定代表人:徐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浙江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浙江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通华不锈钢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8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30日,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9740.62元,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通华不锈钢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元,本院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上海通华不锈钢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芝
代书记员 奚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