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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华佗路66号西关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大街永合丽园1号楼5层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建筑公司”)、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房地产公司”)、河南***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撤回对被告***、新民建筑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民建筑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土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民建筑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土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