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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2执1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超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龙旋村独山工业区53号5幢1楼110-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20472868。
法定代表人:李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春澜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452XL。
法定代表人:俞伯良。
申请执行人杭州超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超平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21962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010元、执行申请费8619.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另外(1)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68号颖泰大厦17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00260549】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在本案中暂未采取处置措施。(2)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由于存在他案在先冻结,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划拨。截至2022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10元、执行申请费8619.62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超平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江玲玲。其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82执1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杨智文
审判员景赞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俞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