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2798号
原告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振堰路**。
法定代表人胡林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东台市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台市富东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宣世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div>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4日,汉族,东台市人,住东台市。
被告梁山广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西拳堂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北环中路运河桥西div>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施长山、梁山广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上海帝邦智能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