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534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菊勤,总经理。
被告:上海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志
审 判 员 张明月
人民陪审员 夏美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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