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被执行人:上海久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秦家港路1101号3幢121室。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久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129098.4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经线下查询及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129098.43元、利息、**履行利息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