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5137号
申请执行人:彤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7号3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8817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彤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075,180.2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1,53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29,710.2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武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