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彤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5137号 申请执行人:彤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7号3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8817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彤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075,180.2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1,53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29,710.2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武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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