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F3A36,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27186162XT,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75954212,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7695元及利息(以4226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0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4500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为4537.5元,保全费2858.47元,共计7395.97元,由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6069.5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账户,首次查询后冻结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二次查询后冻结到期日2023年10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计102654.61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共计94793.61元,扣缴执行费7861元。 2、2022年7月7日,本院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鄂A×××**、鄂A×××**的汽车二辆,查封到期日2024年7月6日,因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调查令,本院向其出具执行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流水信息。 四、2022年9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2022年11月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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