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285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