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6450号
原告:***,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2022)鄂0103民初16440号案件诉讼标的相同,为共同诉讼,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164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