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6450号 原告:***,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2022)鄂0103民初16440号案件诉讼标的相同,为共同诉讼,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164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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