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9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