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上海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孙守明
审 判 员  王月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冷潇潇
书 记 员  王俞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