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亚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21564号
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江,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十年村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董事长。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十年村实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罗有敏
审 判 员  陈双幸
人民陪审员  栾承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显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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