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312号
原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工业开发区A区(宜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830F。
法定代表人:吴跃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6幢(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678936。
法定代表人:黄福昌。
原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公司)与被告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胜华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胜华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6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胜华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应生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