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7655号之二
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18号C27室。
法定代表人:唐能。
被告: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6幢(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琰。
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计1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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